“官方公示”变“隐私泄露”,你怎么看?

时间:2020-05-22 18:41:19 来源:

【摘要】 社会工作者,简称社工。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医疗卫生、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020年社会工作者考生应该关注哪些问题?下面,考必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官方公示”变“隐私泄露”,你怎么看?的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下“官方公示”变“隐私泄露”,你怎么看?的具体内容吧!

【热点链接】

最近有媒体报道,海口市琼山区农林局在公示《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公示表》时,除公布姓名、发放日期、金额外,还公布了当地居民完整的身份证号码。面对是否涉嫌泄露隐私的提问,琼山区农林局一工作人员称:“没有考虑过这一做法是否会泄露公民隐私,公示时公布完整身份证号码是一贯做法。”

无独有偶,近期有网友反映江西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官网存在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现象。媒体调查发现,该官网上的廉租住房申请名单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名单,将相关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及手机号码均进行了完整公示。南康区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全部公示是为了信息的完整度,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来源:人民日报)

【热点分析】

【述背景,表态度】

在政府管理与服务的过程中,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革自身的服务思路,当地政府的行为与回应一方面体现出政府部门没有意识到此种行为对于群众隐私的暴露所存在的隐患,工作素养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懒政、怠政思维依然存在,对于基层管理与服务的手段上不求创新,没有认真思考,凡事以惯例说事,只能说是一种鸵鸟心态。

【分析】

对政府部门来说,保护公民隐私是应尽的法律义务,公示绝不是泄露公民隐私的“免责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政府进行信息公示是正常的行政行为,不仅有利于公众对于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还有利于政府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应该把握尺度。不可把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相分离。然而,粗暴式信息公开带来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则提醒人们,信息公开如何确保专业、规范,如何处理好与信息保护的关系,依然任重道远。

【对策】

针对“泄露隐私”式的公示,应该从顶层设计上加以规范。此前,针对多地政务网站、高校官网泄露公民隐私问题,多地曾开展紧急排查,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也相继出台措施,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印发的《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已经明确提出,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

其次,行政部门应该与时俱进,转变执政理念,随着时代的进步、个人隐私意识的提升,来自政府部门的信息公示的工作思路,也该与时俱进。注重工作细节,提升工作的专业性,用高水平的工作素养为群众服务,为老百姓铸就信息安全网,政务便利网。

最后,提升管理技术,在政府部门工作过程中引入先进的技术,如现在不少城市买房摇号前后也需要公示信息,但姓名当中的第二个字一般都是星号,身份证中间几位数字,也都是星号。这样局部打码的做法,无碍公示效果。新技术应该在民生领域发挥大效用,提升民众幸福感与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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