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二级造价工程师知识点: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时间:2020-05-08 18:35: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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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变更、转让

1.合同变更

(1)协商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法定变更。

变更合同请求须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2.合同转让(变更合同主体)

(1)债权转让。若债权人转让权利,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才能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3)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履行。

3.标的物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由于债权人原因无法履行,维护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5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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