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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但有些合同在成立后,并非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条件成就之后,才开始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产生尚不能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是有效的:
1)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2)纯获利益的合同,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只需获得利益而不需其承担任何义务的合同,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3)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主要包括: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②超越代理权限范围;
③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通过表见代理行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所谓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一般为无效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无效合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部分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
(1)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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