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习题: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时间:2020-03-20 19:24: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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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担保中各方主体的关系:债权人→(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担保权人→(担保和债务关系)→担保人;债务人→(第三人)→担保人。

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应该是第三人,债务人不能作为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3.担保的主要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4.一般保证:首先由债务人清偿,清偿不能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履行期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以下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债项目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3)企业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分支机构的法人书面授权除外。

5.抵押权: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以下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其它。

7.质押:动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8.留置: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且只能基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9.定金: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关于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担保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B.担保的目的是保障特定债权实现

C.担保合同是主合同

D.反担保不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担保。选项A错误,担保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是并列的,不是包含的关系;选项C错误,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选项D错误,反担保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当然适用于《担保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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