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晰出资人职责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再添基础性制度

时间:2020-03-16 10:55:1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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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要举措,厘清出资人职责边界、规范履职尽责的重要基础性制度,《规定》对出资人和受托人职责、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力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明确出资人责任清单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2018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财政部会同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扎实推进理顺体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全口径报告等各项工作,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九龙治水”局面已得到明显改观。但也要看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分散、授权不清、权责不明、部门利益固化等问题依然存在。针对这些问题,《规定》对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规定》明确,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具体来说,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实施基础管理、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和组织上交收益、依法行使所出资金融机构具体股东职权、制定公司章程、参与管理者任免考核和依法选派董事监事、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督促检查机构和受托人等。

同时,《规定》指出,财政部门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包括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法规、优化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流动机制、完善授权经营体制、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受托人履职、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接受外部和社会监督等。

《规定》提出,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受托人权利主要包括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协同推进受托金融机构改革、向其派出董事监事、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参与管理者选择和考核等。

同时,受托人承担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监交国有资本收益、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评价、监督和考核等义务。

“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坚持‘四个不变’。”上述负责人强调,即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强调落实重大事项管理

“重大事项管理属于出资人机构的核心权利。”围绕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规定》明确,财政部门及受托人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章程,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出资人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金融机构委派股东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参加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出资人机构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法人机构设立和撤并等须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审核。财政部门拟订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分配制度和机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向国有金融机构派出股权董事,依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行使出资人权利,通过市场化方式体现国有出资人意志,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效方式,是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要内容。

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方面,《规定》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对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制度,以及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依法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财务进行监督,集中统一开展动态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运营情况;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工作制度,推动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

确保“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行事

此外,《规定》还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定,如财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出资人机构应当针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差异化的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按照法定程序对其任命的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管理者的奖惩。同时,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力度,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依规依纪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激励约束机制是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围绕国家所有权政策导向,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功能界定和分类的基础上,健全管理者选任、考核、奖惩等机制,对于确保‘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行事,具有重要意义。”上述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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