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10:建设工程担保

时间:2020-03-09 18:44: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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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1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担保与担保合同

2.保证

2.1保证的内涵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银行出具的称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称保证书。

债务人不能做保证人,保证人必须由第三方承担

2.2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人与债权人书面订立的合同)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其他

2.3保证方式(两种)

2.4保证人的资格

2.5保证责任的范围(五类)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6保证中的特殊情况处理

类型

规定

债权转让

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转让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7保证期限

2.8建设工程施工中常见的保证种类(四类)

种类

主体间关系

保证内容

施工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

避免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销投标书,或在中标后不签订合同,不提交履约保函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

保证施工合同顺利履行

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

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避免承包人拿到预付款后跑路或挪用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3.抵押权

3.1抵押的概念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抵押的特点

■抵押物是不动产或者特殊的动产(机器、交通工具等)

■不转移占有抵押物

3.2可以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造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3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其他

3.4抵押权的生效

3.5抵押担保的范围(五类)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3.6抵押物的转让

3.7抵押权的实现

■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起诉

■拍卖、变卖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不能直接约定,抵押到期直接将物转让给抵押权人(想想为什么)

3.8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则

4.质押

4.1 质权的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4.2 质权的种类

4.3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两大区别)

项目

抵押

质押

对象

不动产
特殊大型动产

一般动产

占有形式

不转移占有

转移占有

5.留置

项目

内容

概念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象

仅限于动产

规定

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无留置合同)

留置可基于以下合同

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甲委托乙运输一批货物,乙按约定将货物运至某地,但甲却无钱支付运输费,此时,乙可以留置该批货物,用变卖货物的钱来抵付运输费。

6.定金

项目

内容

概念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形式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生效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数额

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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