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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陕西省考常识备考: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属地管辖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注意:
1、“领域内”包括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
2、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3、属地管辖有一项除外规定,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属人管辖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注意:
1、属人管辖所规定的是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如果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还是适用属地管辖;
2、属人管辖不追究的情形为罪轻,最高刑为三年以下,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三、保护管辖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注意:
1、保护管辖所规定的的是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侵犯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如果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还是适用属地管辖;
2、保护管辖的适用有两个要求:①罪重,最低刑为三年以上;②犯罪地不受处罚除外。
四、普遍管辖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注意:普遍管辖的适用前提是:①我国参加或者缔结了该项国际条约;②该罪行一定是国际罪刑,缔约国普遍管辖,如海盗、战争、种族清洗、国际贩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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