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陕西省考常识备考:民法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0-02-08 19:25:3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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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陕西省考常识备考: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表现在是三个方面:第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平等;第二,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各自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第三,法律对民事主体实行平等的保护。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思决定是否缔结民事法律关系,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在合同法称为合同自由原则,在物权法称为所有权自由原则,在婚姻家庭法称为婚姻自由原则和收养自由原则,在继承法称为遗嘱自由原则,在商事特别法称为营业自由原则。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关系中要兼顾双方的利益。该原则要求民事活动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要合理,不得显示公平。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以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使自己获利。该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应遵循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而维持市场道德秩序。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故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可违背公序良俗。这一原则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维护国家和社会一般利益和基本道德的作用,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说该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六、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时应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该项原则是一项政策性原则,随着生态文明工作的重视,绿色原则也被纳入民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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