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8月5日)

时间:2020-01-21 13:34:48 来源:

【摘要】 法律资格考试时间已然临近,即将参加考试的考生们,你们准备好奔赴“前线”了吗?考必过为你们精心整理了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8月5日),先来试试手,检验一下自己的复习成果吧!希望这套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8月5日)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多项选择题
依《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未记载票据付款地时,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B.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C.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D.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正确答案】AB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答案解析】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当事人未记载时,法律另作规定,对该事项进行补充,不使票据无效。《票据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据此,A正确。《票据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据此,B正确。《票据法》第87条第2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据此,C和D不正确。考生应思考为何本票和支票的付款地仅限于营业场所,而汇票却包括营业场所、住所和经常居住地。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包括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而本票只有银行本票,支票的付款人以银行为限,导致法律对于付款地的补充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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