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8月7日)

时间:2020-01-21 11:10:24 来源:

【摘要】 法律资格考试时间已然临近,即将参加考试的考生们,你们准备好奔赴“前线”了吗?考必过为你们精心整理了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8月7日),先来试试手,检验一下自己的复习成果吧!希望这套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8月7日)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多项选择题
票据付款被冒领的,在哪些情况下,付款人仍应对票据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
A.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没有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证明,而于3日期满后向持票人付款
B.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误以挂失人为真正权利人,而向挂失人付款来源:www.examda.com
C.在挂失止付前,即期汇票被提示付款,该汇票背书无背书人的签名盖章,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
D.在挂失止付前,未到期的远期汇票被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票据是提示证券,付款人应向持票人付款。能够代替票据而行使票据权利的,只有除权判决。因此,在挂失人未证明其是真正权利人之前,付款人应该根据失票人的通知在3日内暂停支付以及按法院的通知在公示催告期间暂停支付,除此,付款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即向挂失人付款的,仍应对真正的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B当选。《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因此,付款人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作为付款的条件之一,背书不连续而付款人付款的,付款人仍应对真正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故C当选。《票据法》第58条规定:“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所谓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即付款人如果对非真正权利人付款时,即使持票人具备形式上的资格,付款人也不能免责。据此,D当选。《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付款人没有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证明,3日期满后向持票人付款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我国《票据法》上虽然不允许无记名汇票与本票,但是实践中空白背书难以杜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即规定,“依照票据法第27条和第30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当于承认了空白背书的效力。而对于支票,我国《票据法》本来就允许签发空白支票,因此,虽然《票据法》第57条要求付款人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但即使做到此点付款人也无法判断谁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其既不能肯定失票人就是票据权利人,也不能肯定持票人就是票据权利人。在此种情况下,《票据法》第15条给予失票人3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期,已能够使失票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于3日内失票人不寻求公力救济的,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安全,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是其履行债务的行为,并无不当;另外,基于票据是提示证券,也不应苛以付款人过重的辨别真正票据权利人的义务。据此,A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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