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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业主仅面对一家承包商,由该承包商负责一个完整工程的设计、施工,甚至包括设备供应等工作 。总承包商还可将承包范围内的一些设计、施工或设备供应等工作分包给相应的分包单位去完成,自己负责进行相应的管理工作 。
(一) 工程总承包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适用于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 、施工 ( 含竣工试验) 、试运行等实施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 1) 合同协议书 。 ( 2 ) 合同专用条款。
( 3 )中标通知书。( 4 ) 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
( 5 ) 合同通用条款。( 6 ) 合同附件。
( 7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 8 ) 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
( 9 ) 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 、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文件也是构成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 二) 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履行管理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 试行)》 通用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的规定如下 :
(1)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 ,影响到合同价格 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
3 )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 、停电 、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 超过 8 小时的 ( 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
4 ) 发包人根据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
5 )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 ,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 ,适用法律另有规 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 2 ) 合同总价和付款 。工程总承包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 , 以及合同中其他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 ,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
( 3 ) 保函。
1)履约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 ,履约保函的格式 、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 ) 支付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 预付款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
时,预付款保函的格 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震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
( 4 ) 预付款。
1) 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 ) 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 ,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及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预付款保函后 10 日内,根据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 ;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 ,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根据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 。
3 ) 预付款抵扣。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报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承包人未能支付的 ,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
①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②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 ,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 (如约定提交) 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
③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
④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 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 承包人退还付款保函 。
(6)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
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2 )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此后, 承包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 。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3 ) 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 ,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 ,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 ,发包人应在接到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 ,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 ,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 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付款时间延误。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 后的第26 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 ,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发包人延误付款 15 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的 ,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 ,并遵照通用条款发包人暂停的约定执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 ,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 、时 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导致工程无法实施 ,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 ,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 ,竣工日期顺延。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 60 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合同 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0)竣工结算。
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
2 )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
3 )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
4 )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5 )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
6 )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7 )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
8 ) 竣工结算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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