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资格考试时间已然临近,即将参加考试的考生们,你们准备好奔赴“前线”了吗?考必过为你们精心整理了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9月3日),先来试试手,检验一下自己的复习成果吧!希望这套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9月3日)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单项选择题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应当如何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来源:考试大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采集者退散
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来源:考试大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杨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
相关推荐:
20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每日一练(9月3日)
2009年司法考试国际法每日一练(9月3日)
更多推荐:
好东西快收藏,考试大司法站点
司法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海量题库!
2009年司法考试远程辅导,热招中!
以上就是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9月3日)的全部内容了,有发现自己没复习到或者遗忘的知识点吗?来自考必过的温馨提示:建议大家重点关注错题,把自己的错题集中记录下来,进行整理分析,通过一道题学会一类题。最后祝各位考生在即将到来的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