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资格考试时间已然临近,即将参加考试的考生们,你们准备好奔赴“前线”了吗?考必过为你们精心整理了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预测试题及答案解析(卷一),先来试试手,检验一下自己的复习成果吧!希望这套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预测试题及答案解析(卷一)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第1题下列关于古代契约法规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A.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剂”,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B.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C.宋朝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是指一般买卖;活卖是指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法,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D.宋朝的借贷契约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借是指使用借贷;贷是指消费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正确答案】:A
【参考解析】: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因此,A项错误。
第2题甲是中国湖南省的一家公司,乙是意大利的一家公司。2007年1月两公司在湖南长沙签订了一份成立一家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将来如果发生纠纷,则应提交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后来双方就该不动产发生争议,甲公司向长沙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乙公司于首次开庭前向长沙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该合同的仲裁条款,对长沙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并向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提请仲裁。那么,下列选项中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之确定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该案件应该由长沙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长沙是甲公司所在地
B.该案件应该由长沙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
C.该案件应该由长沙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长沙是该合同的签定地
D.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因为双方之间的仲裁条款有效
【正确答案】:D
【参考解析】: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作用,但是该效力不是绝对的,如果双方有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被受理后,另一方在第一次开庭前未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本题中,应当认定该有效仲裁协议排斥了法院的管辖权。在这里,我国的专属管理权排斥当事人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不排斥当事人有效的仲裁协议。
第3题某些国家共同签订了一份关于解决国籍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公约中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在签署公约时,甲国对这一规定提出保留,乙国同意甲国的保留,丙国反对甲国的保留,丁国就甲国的保留未作任何的表示,该四国均签署了公约,那么依据条约法中关于条约保留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在甲乙两国之间,可以承认双重国籍的公民,乙国在甲国的保留范围内不适用公约的规定
B.若丙国并不反对公约在甲丙两国之间生效,那么甲国保留所涉及到的不承认双重国籍问题,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
C.在乙国和丙国之间,丙国在甲国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规定的双重国籍问题不适用于两国之间
D.在丙国和丁国之间,两国应当适用原公约的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
【正确答案】:C
【参考解析】:A项在公约的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可以按照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到的公约中的规定。B项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公约在两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到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C项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应当适用原公约的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而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D项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公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接受还是反对另一缔约国的保留。
第4题甲村位于市区的近郊,现在有下列建设用地需求,其中无需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的有:
A.村办水泥厂欲扩大厂房
B.某地质勘查队需要临时使用一幅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建筑物
C.依法取得集体土地的乙企业被丙公司兼并,现丙公司使用该幅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D.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基础设施用地
【正确答案】:C
【参考解析】: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3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见,村办水泥厂扩大厂房需经依法批准。同法第57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故B项不符题意。同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故因兼并丙公司已取得原属于乙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须再经批准,符合题意,当选。同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故D项所引情况为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是使用集体土地,需要通过征收方式转变土地性质故需批准。
第5题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来源:考试大
【正确答案】:D
【参考解析】: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情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也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因此,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法律规范形成法律部门以后,由法律部门构成的体系。但是这种部门法体系意义上的法律体系概念是近代以后的概念,因为只有近代以后才有严格的法律部门划分。因此,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我国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政治构想采取的是“一国两制”原则,虽然制度方面有很大差异,但不影响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因而,C选项说法正确。至于D选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属于应选项。这个选项其实是与B选项相联系的。近代以后的“法律体系”概念是从部门法体系的基础上理解的,但近代以前并没有严格的部门法划分,像中华法系的中国更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古代中国没有“法律体系”。这时,我们必须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理解“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通过一定的结构形成的体系,这种结构当然不是近代以后的部门法结构。
【正确答案】:D
【参考解析】:“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制定的附加条款。”“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而且其效力还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者事项适用,有一定的范围,超出范围则无效;二是临时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者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该终止。”根据上述引文,D项当选。
第8题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C.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即失效
D.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一律具有溯及力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正确答案】:D
【参考解析】:解答本题要求考生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一定的了解,还要正确理解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的范围,尤其是立法方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其所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这正是其自治权的体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将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即失效,无溯及力,这正是中央权威性的体现。因此可知A、B、C都是正确的,D错误。
其实,选项C和D是矛盾的,二者必有一个是错误的,答案肯定是其中的一个。我们又可从常识判断,中央立法机关的权威性是不可违背的,因此可得出D为答案。
第9题某选区选举地方人民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一项符合法律的规定?
A.宣布甲、乙当选
B.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C.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D.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正确答案】:B
【参考解析】:正确解答本题,考生应当了解我国选举制度中的差额选举和候选人制度。差额选举是相对等额选举而言的,即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解答本题,我们可以从甲是否当选来入手。我国《选举法》第41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而由题干我们可以得出所举事例为直接选举,那么,根据《选举法》我们可以得出,获得半数选票的甲当选,乙未获得半数选票,不能在第一轮中当选,因此可以先排除A、D。
我国《选举法》又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那么还应当在乙、丙、丁中另选出一名代表,并且仍应实行差额选举。故可以排除B,C为正确答案。考生应注意,另行选举的候选人要按得票数的多少来确定,应以得票数的前两位为候选人,如果C项是乙丁为候选人,或丙丁为候选人,这都是错误的。
第10题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及非关税措施方面,关于中国在加入WTO时作出的承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
A.取消并停止实施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
B.取消当地含量和出口实绩要求
C.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在发放进口许可、配额、关税配额或其他任何对进口、进口权、投资权的批准方法时不能以是否存在国内供应商为条件
D.对于在中国进行研究开发的产品才可以豁免出口实绩要求
【正确答案】:D
【参考解析】:中国承诺,取消并停止实施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以及当地含量和出口实绩要求。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在发放进口许可、配额、关税配额或其他任何对进口、进口权、投资权的批准方法时不能以是否存在国内供应商、任何种类的出口实绩要求比如当地含量、抵销、技术转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开发等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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