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资格考试时间已然临近,即将参加考试的考生们,你们准备好奔赴“前线”了吗?考必过为你们精心整理了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每日一练(9月12日),先来试试手,检验一下自己的复习成果吧!希望这套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每日一练(9月12日)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单项选择题下列哪一选项是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拘束力的正确理解?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①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再争议性,相对人不得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②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③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来源:考试大
④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A.①②
B.①②④考试大论坛
C.②③
D.③④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①项中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再争议性是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是同等的。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主体必须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对行政主体具有拘束力,不得任意改变。
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④中规定错误。《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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