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06]19号)

时间:2020-01-16 18:21: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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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06]19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200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05年8月31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二○○六年二月六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5年8月3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见习会员、联系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三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五条 团体会员条件:

(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后,应当加入本会,成为当然团体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当然团体会员,履行登记手续成为特别团体会员。

(三)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联系团体会员:

1.港澳台评估机构;

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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