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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外省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激励我省评估机构做强、做大、做优,提高评估机构社会公信力,科学引导评估机构的合理竞争,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负责组织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机构按综合评价得分划分三个等级:
(一)A级:综合评价得分前10名的评估机构;
(二)B级:综合评价得分11——30名的评估机构;
(三)C级:未列入A、B级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 截至上年12月31日,经批准设立满一年的评估机构,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上年度上报年检资料有弄虚作假或失实的;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因故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程序的;
(四)省评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评估机构在上报年检资料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评估机构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评估机构应提交省财政厅、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评估机构在省内设立分所的相关数据与总所合并上报。
第六条 每年的4月30日前,省评协将负责对评估机构上报的资料以及协会各部门掌握的评估机构情况进行审核评价,计算并确认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得分。A、B级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结果在省评协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省评协将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综合评价结果,并向A、B级评估机构颁发年度等级证书。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评协将有异议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将视情节严重重新定级并公布。
公示后如发现情况失实,将取消当年度获得的综合评价等级,并在省评协网站上通报批评。公示期满,省评协将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综合评价结果,并给A、B级评估机构颁发年度等级证书。
第七条 综合评价内容包括:总收入、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注册资产评估师人均业务收入、继续教育情况、评估机构党建工作、评估机构信息化建设情况、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情况、行业贡献、处罚和惩戒、业务收费情况等十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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