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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订立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特点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建设单位)与监理人(工程监理单位)就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的协议。其中,委托人是指委托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监理人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除具有委托合同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接受委托的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其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符合。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物资采购合同。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的结构由“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录A和附录B 组成。
1.协议书
协议书不仅明确了委托人和监理人,而且明确了双方约定的委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注册号);签约酬金(监理酬金、相关服务酬金);服务期限(监理期限、相关服务期限);双方对履行合同的承诺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份数等。
监理合同文件组成: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专用条件;通用条件;附录 A、附录 B。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通用条件
3.专用条件
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的工程特点,对通用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改。
4.附录
附录需要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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