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 核定

时间:2020-01-16 14:11:13 来源:

【摘要】 关注行业热点话题、政策、资讯,有助于考生把握考试大方向,针对性补充了解相关内容,实现高效备考。考必过小编整理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 核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那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 核定的具体内容吧。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26日

以上就是考必过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 核定的具体内容。备考生要合理安排学习时间,优化学习方法,关注考必过网站,最新最全的资讯小编会第一时间发布,最后,考必过预祝大家在未来的税务师考试中能够取得优异的成绩!

上一篇      下一篇
税务师相关推荐 更多>>
税务师热点专题 更多>>
热点问答
考必过移动版 https://m.kaobiguo.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