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经典题解(一)

时间:2020-01-16 14:09:5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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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题1】甲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专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乙公司代理采购一批专用设备,并授权乙公司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乙公司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双方秘密商定,乙公司在若干合同条款上对中标供应商予以照顾,中标供应商作为答谢提供给乙公司一批办公设备。请问乙公司代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由此给甲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解析】

乙公司代理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给甲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失应由乙公司和中标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在行使代理权时,利用代理权谋取私利,不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其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滥用代理权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经典题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提请某仲裁机关仲裁(假定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请问甲公司是否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参考答案:

【解析】

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中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根据《仲裁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仲裁机构解决争议。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申请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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