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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今年五门科目的考试大纲均有所变化。
《税法(一)》
新增了环境保护税内容(第九章)。《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今年新增的内容,在考试中肯定会有所体现。除此之外,增值税(第二章)的调整内容较多,主要涉及营改增内容的一些政策更新,另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略有删减。
《税法(二)》
新增了船舶吨税内容(第十章)。《船舶吨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内容包括船舶吨税概述、征税范围及税率、税收优惠、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5部分。船舶吨税属于小税种,内容相对较少,题目也会相对简单,对考生备考影响不大。
《财务与会计》
考试大纲调整了部分内容,主要是考虑到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核算内容较为简单,不再单列一章,而将相关内容分别在第八章和第十九章中阐述。同时,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和第十六章的内容都有所调整。值得注意的是,《财务与会计》大纲中列示了适用的会计法规文件号,例如《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等,考生可适当予以关注。
《涉税服务实务》
属于综合运用型科目,注重培养应试者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处理各项实际业务的操作水平。此科目的部分章节内容有补充和调整,例如,根据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对于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后税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作了适当的补充;增加了发票管理制度的新规定;增加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和计算填报方法。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考试大纲指出,此科目在行政法部分增加了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程序的内容;在民商法律制度部分的细目上对“了解、熟悉、掌握”的层次作了一些调整;在刑事法律制度部分,将原大纲的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的内容合并,并删减了一些内容。从大纲规定的政策截止日期来看,2016年12月5日通过并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解释(四)》和2017年11月13日通过并于2018年2月8日起实施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其相关规定将纳入2018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的考试范围。
除了上述提及的变化之外,考生还应注意以下没有体现在大纲中的政策调整内容。
1、增值税税率调整
2017年7月1日起,13%这一档税率被取消了。原按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部分货物,适用税率调整为11%。
2、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时间的规定
由原来180天内认证,调整为360天内认证。
3、营改增政策的调整
2017年发布的营改增相关文件明确了许多新内容。例如,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业计算缴纳增值税等。
4、企业所得税和国际税收方面
2017年,我国修改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规定,增加了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政策,并将间接抵免的层级由原来的三层调整为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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