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每日一练(9月25日)

时间:2020-01-15 18:02:59 来源:

【摘要】 法律资格考试时间已然临近,即将参加考试的考生们,你们准备好奔赴“前线”了吗?考必过为你们精心整理了20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每日一练(9月25日),先来试试手,检验一下自己的复习成果吧!希望这套20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每日一练(9月25日)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单项选择题
南宋时,富人甲去世,妻已亡,家中有继子乙及在室女丙。关于甲的遗产继承,依当时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丙没有继承权
B.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乙没有继承权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C.乙享有1/4财产的继承权,丙享有3/4财产的继承权
D.乙、丙都没有继承权,财产收为官府所有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南宋法律对绝户财产继承的规定。根据南宋法律的规定,对于无男子承继的家庭,确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一是“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为“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所以在有继子和在室女的情况下,作为继子的乙有1/4的财产继承权,而作为在室女的丙有3/4的财产继承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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